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的公告》等规定,现就江门海关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及公式定价合同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价格预审核 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预先进行审核、确认,在货物实际进口通关环节,海关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实现快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一)预审价企业登记。 1. 预审价企业登记条件。 申请进口货物预审价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财务账册真实完整,信誉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业。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所提出的预审价申请,不予受理: (1)C类和D类企业; (2)列入海关总署或各关公布的高风险企业; (3)在半年内发生走私或严重违规情事的企业; (4)海关有理由怀疑其诚信的企业。 2.企业进行预审价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凭下列材料向本关区货物实际进口地的现场海关进行登记: (1)《进口货物预审价企业登记表》(附表1); (2)《营业执照》、《报关注册证明书》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以及最近经营状况、拟申请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货物的年度进口计划、主要贸易伙伴、进口品种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海关进行预审价企业登记的工作时限。 海关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预审价业务的具体办理。 1.实施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进口货物已发生成交; (2)在申请预审价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已经确定; (3)能提供证明其成交价格的相关贸易单证; (4)进口货物不属于废、旧、残、次等因品质影响价格的商品; (5)单票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万美元; (6)不属于海关认为无法审核价格的其他情况的。 2.预审价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1)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或复印件)提交江门海关关税处进行备案; (2)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口7天前将下列材料送江门海关关税处办理具体的预审价工作: ①《江门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申报单》(附表2,每一份《预审价申报单》仅可对应一项货物); ②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正本或复印件; ③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应提供已正式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经银行确认); ④应尽可能提供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 ⑤其它反映成交价格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资料。 (3)海关在接到有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预审价结论并制发《预审价决定书》。 (三)预审价的通关程序。 经预审价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的编号,并向海关提供《预审价决定书》原件。《预审价决定书》原件由最后一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收回。 (四)《预审价决定书》的变更、撤销、失效。 1.已办理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进口成交条件及成交价格的,企业应立即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重新办理预审价。海关经审核对变更内容予以接受的,撤销原决定并重新办理预审价。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撤销原预审价结论: (1)原预审价结论错误的; (2)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预审价结论需要停止执行的; (3)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预审价结论的情况。 3.《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合同规定货物进口期限。若货物未能按预审价时提交的合同规定货物进口期限内进口的,该预审价决定自动失效。 (五)取消企业预审价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取消企业预审价登记: 1.降级为C类或D类的; 2.列入海关总署或各关公布的高风险名单的; 3.在半年内发生走私或严重违规情事的; 4.对于已出具《预审价决定书》的预审价货物无正当理由取消进口且没有事先说明的; 5.对于进口商在180天内两次无事先解释说明,不进口已经预审价货物的; 6.海关有理由怀疑其诚信的企业。 二、公式定价合同备案 公式定价合同备案,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的公告》(2006年第11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所采取的备案管理措施。 (一)备案范围。 1.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若采取公式定价的,进口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请公式定价合同备案。 2.进口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货物的,若采取公式定价的,进口企业可参照上款规定,申请备案。 (二)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的单证。 企业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提出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 1.合同正本; 2.有关定价公式解释说明材料。 (三)办理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程序及时限。 在本关区内进口的货物,对于货物进口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公式定价合同,企业可凭上述第二款单证资料,向江门海关关税处提出申请,关税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对于货物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公式定价合同,向进口地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现场海关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批在本关区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其他海关进口的,若首批货物在本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上述第二款单证资料,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在8个工作日内制发《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四)公式定价备案货物的通关程序。 经公式定价备案的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编号,并向海关提供《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原件。《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原件由最后一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收回。 (五)《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变更、撤销、失效。 1.已在办理公式定价备案的进口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进口定价公式或成交条件的,应当在修改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海关审核,并申请重新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海关经审核对变更内容予以接受的,撤销原备案结论并重新办理备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撤销原备案结论: (1)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备案结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企业无故放弃执行原合同的; (3)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备案结论的情况。 3.《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的有效期限为本次合同规定货物进口期限。若货物未能按备案时提交的合同规定货物进口期限内进口的,该备案决定自动失效。 四、单证提供和保密要求 企业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申请人书面声明具体保密范围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五、本公告自2009年5月6日起生效。 附件: 预审价公告附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表1 进口货物预审价企业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主管海关 企业地址 企业编码 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企业管理级别 上一年度江门关区纳税额 申请货物品名 税号(4位)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江门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格申报单 编号:预申 关 年 号 货
物 中文品名 进口数量 计量单位 英文品名 品 牌 规 格 单价 币制 成交方式 买
方 成交单位 地址 企业编码 企业 类别 电话 联系人 收货单位 电话 联系人 卖方 生产厂商 成交外商 成交情况 合 同 号 □ 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买断; □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 □ 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 合同有效期 签约日期 合同总价 合同总量 买卖双方的关系 □ 有一方或彼此在对方机构担任董事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 双方为法律承认的业务经营合伙人; □ 一方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方; □ 一方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另一方,或为雇主与雇员关系; □ 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第三方领导; □ 买卖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直系血亲关系。 各种费用负担情况 费 用 名 称 金 额 1、卖方佣金、经纪费 2、容器和包装费 3、运输及相关费用 4、保险费 5、特许权使用费用 6、对进口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所得返回卖方部分 7、客供品的费用 支付 结 算 方 式 □L/C □T/T □D/P □D/A □其它 应付总价款 预付价款 后付价款 付汇银行 付汇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明拟申报进口的现场海关;同一合同多批次在不同口岸进口的,注明各批次的进口时间、数量、申报进口的口岸) 声明:本企业对申请书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预审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申请企业盖章: 海关审核人:
审核日期: 注:表中“□”以“√”标示;如有多项商品可附页列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