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特定运输企业、特定车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8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汉2004年1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1 〕418号)入
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的通知》(署监发[2005]244号)
8、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9、《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198号]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能够提供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担保(10万元);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1、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2、属于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3、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获得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乳
4、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6、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7、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提交本条第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l、《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2 );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0, 4x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获得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提交本条第2, 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向所在地海关递交本企业及自有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附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附表5);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制发《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决定书》(附表7),((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附件8),,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实施年审,年审工作每年5月底前完成;
4、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江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科
办公地址:
新会海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裕路2号新会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二楼
鹤山海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港口岸路30号货运口岸楼一楼
开平海关: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港口路7号一楼
台山海关: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一楼
恩平海关: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5号海关大楼一楼
阳江海关: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
外海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海港码头海关大楼一楼。
高沙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海关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
新会海关:0750-6392503
鹤山海关:0750-8823997
开平海关:0750-2260978
台山海关:0750-5413405
恩平海关:0750-7816710
阳江海关:0662-3326411
外海办事处:0750-3263669
高沙办事处:0750-3263307
附件:
l、《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
4、《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7、《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决定书》
8、《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