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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2007-07-17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0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86]署货字第671号)

    4、《海关总属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审批问题的通知》(监行[199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7、《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19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进出境船舶申请兼营境内运输

 1、申请人是我国兼营船舶的船方或其代理人;

 2、申请人需经营国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进口货物和办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后提出改营国内运输的申请;

 3、申请人如需再改航国外、经营国际运输的,应当在卸完国内运输货物后,装运出口货物或无货出口结关开航前二十四小时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监管签证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兼营船舶连续经营国内运输满1年,即视作不再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期满后1个月内将((海关监管签证簿》交原登记海关注销。

(二)进出境航空器申请兼营国内航段运输

1、申请人是经营进出境航空器的航空公司;

2、申请事项经过民航总局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进出境船舶申请兼营境内运输

 1、《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附件1);

 2、进口货物报关手续、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验放手续文件;

 3、国内运输货物装卸记录;

 4、复印件一套: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以上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进出境航空器申请兼营国内航段运输

 1、申请书(暂无格式文本);

 2、国内、内地航段情况;

 3、民航总局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进出境船舶申请兼营境内运输

1、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申请的,向申请人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不予许可的,制发《关于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2 ),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每次申请变更经营业务,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签证簿》上予以标注;

 4、申请人在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随时携带《海关监管签证簿》以备核查。

 (二)进出境航班申请兼营国内航段运输

 1、航空公司将申请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

 2、航空公司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同时抄送该航班始发地海关、到达地海关和经停站海关。

 3、海关总署在审查申请过程中,可征求有关海关及口岸办等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向航空公司制发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相关海关;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现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江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科

办公地址

新会海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裕路2号新会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二楼

鹤山海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港口岸路30号货运口岸楼一楼

开平海关: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港口路7号一楼

台山海关: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一楼

恩平海关: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5号海关大楼一楼

阳江海关: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

外海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海港码头海关大楼一楼。

高沙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海关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

新会海关:0750-6392503

鹤山海关:0750-8823997

开平海关:0750-2260978

台山海关:0750-5413405

恩平海关:0750-7816710

阳江海关:0662-3326411

外海办事处:0750-3263669

高沙办事处:0750-3263307

附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

4、《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5、《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6、《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7、《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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