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156号2007年4月1日颁布实施)
申请条件:
一、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四、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直接退运的书面申请;
2、能证明申请直接退运货物情况和正当理由的有关资料;
3、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通关科递交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材料审查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3、作出决定
海关经审查,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制发相应的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其中,对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部门:
江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科
办公地址:
新会海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裕路2号新会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二楼
鹤山海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港口岸路30号货运口岸楼一楼
开平海关: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港口路7号一楼
台山海关: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一楼
恩平海关: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5号海关大楼一楼
阳江海关: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
外海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海港码头海关大楼一楼。
高沙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海关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
新会海关:0750-6392503
鹤山海关:0750-8823997
开平海关:0750-2260978
台山海关:0750-5413405
恩平海关:0750-7816710
阳江海关:0662-3326411
外海办事处:0750-3263669
高沙办事处:0750-3263307
附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