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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2007-07-18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国家主席令35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申请建立保税仓储等专用监管仓库业务的还应有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申请场所经营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专业证书(消防部门颁发的《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口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如经过质量技术部门鉴定的化工品储罐的《罐容光焕发表》等;

6、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7、监管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账册管理制度)

申请建立保税仓储等专用监管仓库业务的还应提交:

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告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场或者在材料签收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人补正或更正后再向海关递交材料。

2、海关审核决定

海关受理后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应作出准予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签发《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核准决定书》(附件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应作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制发《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附件4)。

3、海关电话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江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科

办公地址

新会海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裕路2号新会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二楼

鹤山海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港口岸路30号货运口岸楼一楼

开平海关: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港口路7号一楼

台山海关: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一楼

恩平海关: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5号海关大楼一楼

阳江海关: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

外海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海港码头海关大楼一楼。

高沙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海关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

新会海关:0750-6392503

鹤山海关:0750-8823997

开平海关:0750-2260978

台山海关:0750-5413405

恩平海关:0750-7816710

阳江海关:0662-3326411

外海办事处:0750-3263669

高沙办事处:0750-3263307

附件:

1、《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3、《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核准决定书》

4、《海关关于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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