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货物暂时进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办理程序: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二、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2、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3、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4、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5、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延期程序: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受理部门:
江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科
办公地址:
新会海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裕路2号新会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二楼
鹤山海关: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港口岸路30号货运口岸楼一楼
开平海关: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港口路7号一楼
台山海关:广东省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一楼
恩平海关: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南堤中路65号海关大楼一楼
阳江海关: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1号海关大楼一楼
外海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外海沙津横外海港码头海关大楼一楼。
高沙办事处:广东省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海关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
新会海关:0750-6392503
鹤山海关:0750-8823997
开平海关:0750-2260978
台山海关:0750-5413405
恩平海关:0750-7816710
阳江海关:0662-3326411
外海办事处:0750-3263669
高沙办事处:0750-3263307
附件: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4.《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7.《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
8.《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
9.《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