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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企业提出涉及海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DateTime:2009-05-22
近期企业提出涉及海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征税后返还的问题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规定,产品出口情况认定工作涉及多个程序,也涉及商务、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关在年度核查认定工作中主要负责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出口单证是否属实。
二、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问题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海关是持支持和鼓励的立场。目前,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实施电子帐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可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即可先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在当月内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纳税手续。
三、关于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08年底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43号公告,其中规定对于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如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同时海关总署下发了2008年第103号公告,明确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减免税货物(包括不作价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后将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帮助企业继续执行原定的进口设备和投资计划,尽量减少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我关加大政策的宣讲力度,积极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宣讲政策,联合外经贸部门举办政策宣讲会,统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企业及设备进口情况,逐一通知到企业,指导企业加紧办理进口手续,在现场设立专门窗口,方便企业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较好引导和促进企业办理相关设备进口手续。
四、关于简化加工贸易业务的系统申报手续
近年来,我关按照海关总署的部署,积极推广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以信息化管理手段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目前,我关已实现对大中型加工贸易企业的联网监管,所有加工贸易企业纸质手册电子化管理。为实现海关、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方便企业联网办理进出口手续,在江门市的牵头领导下,我关正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江门(江门市、阳江市)电子口岸建设。
五、关于加快口岸通关效率的问题
我关深化推广“水运转关”监管模式,使本地进出口企业能够通过省内各大型港口码头快速通关。进一步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企业可在江门关区进行出口申报,货物直接运至口岸海关进行验放,大大减少了作业环节,加快了通关速度。2008年,我关综合通关效率并列省内海关第一位。今年一季度,我关海运和非海运出口货物当日放行率均为100%,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海运和非海运进口货物当日放行率分别为91.1%和100%,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关于海关收费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我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16个收费项目,此举每年将为江门、阳江地区企业减轻负担400多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要求,我关目前仅保留5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即施封锁成本费、海关监管区域外监管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进口货物滞报金。企业提出的报关打单费、退税、结汇联打单费等属海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并经江门市物价部门批准。至于进场费、“查柜费”、“X光透视柜费”等,不属海关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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