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见附件一);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办理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原件纸质版一份)。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纸质版,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以上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请随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纸质版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四)作出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收费标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机构: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九、办理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8号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十、邮编:050051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311-66709079、0311-66709082
传真号码:0311-87815111
互联网地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办理时间:1月-5月、9月-12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6月-8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二、表格下载:
十三、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