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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05 16:58 文章来源:石家庄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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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见附件一);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办理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一份(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原件纸质版一份)。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纸质版,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以上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请随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纸质版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四)作出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审查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收费标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机构: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九、办理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8号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十、邮编:050051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311-66709079、0311-66709082

  传真号码:0311-87815111

       互联网地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办理时间:1月-5月、9月-12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6月-8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十二、表格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表).doc

  十三、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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