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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审核确认”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2 16:34 文章来源:石家庄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事项名称:减免税审核确认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四、申请条件: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均可申请。

  五、办理(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石家庄机场海关、鹿泉海关、正定海关、秦皇岛海关、北戴河海关、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廊坊海关、保定海关、雄安海关、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衡水海关、邢台海关、邯郸海关、张家口海关、承德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六、法定办结时限: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七、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特殊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1份)。

  (二)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海关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表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可在“在线服务”-“下载中心”-“减免税”下载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样表).pdf

2

申请主体法人资格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无

无

3

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无

无

  十一、办理流程:

  流程图(审核确认).jpg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海关政务服务“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应同时扫描上传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选择有纸申报的,应同时向主管海关提交纸面申请材料。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作出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领

  申请人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十二、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三、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通办范围:网上办理的石家庄海关关区通办;有纸申请的主管海关办理。

  十五、网上支付:否

  十六、物流快递:否

  十七、办理地点: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或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地址:

  石家庄海关总机电话:0311-66709999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8号

  石家庄机场海关值班电话:0311-88027946,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航空口岸大厦(机场海关东办公区一楼大厅)

  鹿泉海关值班电话:0311-86613195,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28号

  正定海关值班电话:0311-83706015,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扬马村北石家庄综合保税区1号楼

  秦皇岛海关值班电话:0335-8512110,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1号

  北戴河海关值班电话:0335-5308799,秦皇岛市海港区六盘山路1号

  唐山海关值班电话:0315-5261219、5907809,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5号

  曹妃甸海关值班电话:0315-5077128(白)5077129(夜),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联检大楼内

  京唐港海关值班电话:0315-2918256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繁华大路与港民街交叉口东南侧

  廊坊海关值班电话:0316-6067066 ,廊坊市开发区创业路3号

  保定海关值班电话:0312-3184300 ,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66号

  雄安海关0312-5557307,雄安新区容城县罗萨大街149号

  沧州海关值班电话:0317-2199080 ,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

  黄骅港海关值班电话: 0317-5766603 ,沧州市渤海新区港城区神话路和人民街交叉口

  衡水海关值班电话:0318-6936800  ,衡水市桃城区南环西路88号

  邢台海关值班电话:0319-5557300 ,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999号

  邯郸海关值班电话:0310-8066378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东方路9号

  张家口海关值班电话: 0313—2515000 ,张家口市桥东区长城西大街6号

  承德海关值班电话:0314-2209633  ,承德市开发区东区2号路

  十八、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1月-5月、9月-12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6月-8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网上办理时间:全天24小时

  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十九、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一、在线办理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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