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性收费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收取的费用。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由海关总署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各关不得自行设立或取消收费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性收费的缴费方式 (一)现金缴费:企业凭海关业务部门开具的《现金交款凭证》将行政性收费款项缴入海关行政性收费专户,到原开单部门领取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转帐缴费:企业将应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款项通过银行转帐划入海关行政性收费专户,款项到账后,到海关相应的业务部门领取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票据。 (三)行政性收费的缴款账号 户名:江门海关 账号:2012002309026402344 开户行:工商行北街支行 二、行政性收费使用的票据 海关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包括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定额1元票据、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5元票据、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10元票据。 三、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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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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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封锁成本费 |
5元/个 |
署财[1996]10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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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费 |
25元/天.人 |
计价格(99)170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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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
0.8-8元/日.件 |
计价格(99)1707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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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
50—100元/人.次 |
价费字【1992】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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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 |
海关总署令[2005]第128号 |
二○○九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