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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不需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编号:202608251139303930浏览数:22

姓名

wangchao740318

留言时间

2026-08-25 11:39:30

留言内容

用于船舶制造,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船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办理手册或者进口过程中是否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问题分类

货物监管通关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单位

江门海关

处理时间

2026-08-26 17:16:00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以及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请企业对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判断进口商品是否需要办理核准和临时进关审批手续,具体证件申领流程、所需资料等事宜建议咨询无线管理机构。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750-12360江门海关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