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二)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三)海关应当协助当事人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2.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