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三)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通过统计监督发现的企业进出口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海关作出处理,对于违反《海关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2.违反规定录入、修改、复制、传播、删除或者向他人提供海关数据。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