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国门 促发展

当好让党放心 让人民满意的国民卫士

其他.4 对声明放弃物品,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或无人认领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进境邮递物品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8-04-18 23:45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取变卖,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二)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四)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物品所有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境物品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境物品所有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6.其他违反《海关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及党规党纪等的行为。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