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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 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误卸或溢卸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置

发布时间:2018-04-18 23:44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履责方式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一)提取变卖,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二)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四)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私分、挪用、调换、损毁、丢失或者违反规定变卖被封存、扣留、收缴、没收财物。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损毁海关单证、工作记录、作业手续、法律文书、海关专业认定、调查案件证据材料等海关资料的。
6.其他违反《海关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及党规党纪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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