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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配备和使用武器

发布时间:2018-04-18 23:44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第七项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1.《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条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履责方式
一、相关要求
(一)武器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一律公用。
(二)持枪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或者持枪通行证。
(三)可以开枪射击的情形:
1.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3.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使用警械的情形:
1.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2.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3.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4.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武器或者警械的。
2.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4.其他违反《海关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及党规党纪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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