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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公告(2020年 2号)

发布时间:2020-01-27 09:00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要求。

    二、境外捐赠人: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包括法人。

    三、受赠人在申报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在江门市、阳江市的,可以向江门海关隶属高沙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不是江门海关辖区的,货物进口前请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在次月底前补办相关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

    六、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江门海关减免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联系人:江门海关关税处陈广恩13702281026;高沙海关陈少光13802601122。

    特此公告。

附件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

附件3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

                                江门海关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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