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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3 09:51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江门海关党委于2月19日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措施》,节选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通过“单一窗口”“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有关表格待疫情结束后再行补充提交。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依托关地企“直通车”“手拉手”工作机制,通过微信群、电话热线等方式加强与辖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联系沟通,深入地方党政重点扶持的项目、重点税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调研,及时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出口中遇到的困难,促进生产经营和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在落实好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疫情防控捐赠物资进境“五位一体”协同机制作用,快速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境。

  继续落实好原有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措施,专人专岗跟进解决企业生产急需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物资通关方面的业务疑难。

  落实总署对企业可以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的措施,各现场海关以公告栏张贴、电话通知、微信等方式公布查验事项专用互联网邮箱及电话联系方式。

  对于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加强预约服务,压缩粮食等农产品、进口食品的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进口大豆等农产品实施快速高效通关,优先安排人员第一时间登临检疫、抽送样,加强与实验室协调沟通,加快项目检测速度。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为出口富贵竹、供港澳活猪、活鸡苗、活鱼、活鳗等鲜活农产品企业提供24小时预约受理报检业务,现场检疫监管服务。

  优化出口前监管措施,为供港澳活猪、活鸡苗、活鱼、活鳗等鲜活农产品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出口富贵竹及竹木草制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提供便捷签证服务。

  对出口食品备案企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备案程序,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当天完成备案。

  组织对外注册水产品出口企业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的培训,特别是俄罗斯、欧盟、美国等国家食品卫生规范的培训。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递交相关资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认证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核查、首本电子手册核销核查原则上不发出下厂核销核查指令,根据企业申报的核销数据和相关随附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创新核查实现方式,利用在线、视频监控等手段实施核查,减少下厂频次,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统筹下达稽查指令,科学组织开展稽查作业,引导企业开展网上办理主动披露作业,对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互联网+稽查”模式,采取远程视频、网上传输数据等方式开展网上稽查。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检验检疫违规案件,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除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外,其他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慎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企业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原则上同意延期或分期,在企业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接受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九、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并开展专项影响评估,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利用“互联网+海关”平台办理通关、税收、企业管理、稽查等海关业务。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

  加强12360服务热线管理,及时解答咨询,尤其涉及防疫物资相关咨询,第一时间跟进处理。做好政策及便利措施事项的推送发布工作,畅通渠道,确保及时、准确反馈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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