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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3 09:54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支持江门关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江门海关于2月13日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

  在落实好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疫情防控捐赠物资进境的“五位一体”协同机制作用,专人专岗跟进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在通关方面的业务疑难,充分利用海关各项通关便利化政策实现“零延时”快速通关。

  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

  二、落实各项通关便利化措施,支持外贸恢复

  引导企业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模式中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快速办理通关手续。为需紧急进出口的企业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对特殊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下厂检验服务。对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给予进口成套设备口岸分批提离,集中到使用地落实一次性到货检验,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服务。

  三、加速进口食品通关,促进食品正常出口

  对关系民生保障或企业复工需要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允许提前申报特定出口冷冻食品,切实保障出口食品特别是供港澳食品备案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检验申请,做到快速查验,快速出证。指导出口食品、法检商品企业积极应对境外临时禁限措施,加强出口食品备案生产基地检验监管,确保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

  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程序,优先培育和认证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

  针对报关单位通用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种植养殖场特定资质的备案,实行网上办理,需提交资料的可采取后补容缺方式。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暂不启动江门关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的重新认证。一般认证企业,如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五、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和滞报金、滞纳金起征时间节点,积极落实滞报金、滞纳金减免措施

  延长税款缴款期限和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对受疫情影响而造成的滞报金、滞纳金依法办理减免手续。

  六、免收部分加工贸易业务担保金及延期办理手(账)册手续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首次开展工作贸易,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递交相关资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推行主动披露机制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接受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实地稽核查工作,对必须实地开展的稽核查作业,做到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引导企业依规开展生产。

  八、宽严相济,从简从快办理涉及检验检疫违规案件

  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对于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除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外,其他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慎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企业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对企业原则上同意延期或分期,审批在企业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严格执行出入境检疫处理收费管理政策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现行出入境检疫处理收费管理政策,不擅自调整价格。绝不允许借疫情防控之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发生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

  十、多层次开展专项协调纾困

  各隶属海关公开江门海关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积极通过关地企“直通车”“手拉手”工作机制,收集掌握企业涉及海关事务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支持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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