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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涉及行政相对人部分)

发布时间:2020-12-03 16:21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江门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置预案

(涉及行政相对人部分)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3)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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