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5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现决定废止江门海关2020年第1号公告(江门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相关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门海关公告〔2021〕2 号 江门海关关于废止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有关规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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