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涉及行政相对人部分)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各级海关单位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江门海关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做出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各隶属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1.2预警
进出口食品安全预警按照发布层级别分为两类:
一类:境内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贸易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由海关总署研判,决定发布警示通报或者消费者提示,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二类: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江门海关本辖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由江门海关研判,决定发布本辖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3.2.4处置措施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总关食品专项指挥部应当及时确定处置方案,并向隶属关指挥部发布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视情况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对于涉及进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依法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
(2)对于涉及出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信息告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非法出口食品的,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