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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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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800/2022-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标  题】 江门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为促进江门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0、243号修订)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江门海关关区范围内,即江门市和阳江市内各行政区域。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指公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除外;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规划先行。两仓的设立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应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和可能,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按需设立。两仓的设立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支持在专业市场集中、实际需求迫切、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以及技术先进的大型生产企业设立两仓。

  (三)合理布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建设两仓。坚持区域协调的原则,鼓励两仓建设互补设计,错位布局,做到良性配套发展。

  (四)便利监管。两仓的选址应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产业集聚的地方,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优先支持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仓库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企业相对集聚发展两仓保税物流。

  (二)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两仓。

  (三)对区域交通便利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方,可以适度增加两仓审批数量,实现优势互补。

  (四)对于已设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地区,若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已经相对饱和无法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可增设两仓;或者实现与保税物流中心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增设两仓。

  特此通告。

  江门海关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