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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关于印发《江门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1 17:43 文章来源:江门海关 【字体:

为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参照《海关总署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结合信访工作实际,我关编制了《江门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江门海关关于发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告》(江门海关通告〔20211号)和《江门海关关于调整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通告》(江门海关通告〔20212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海关   

20221221

   

   

江门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海关总署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制定江门海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不适用事项

本清单适用于江门海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以下事项除外:

(一)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除缉私局以外)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的事项。

涉及诉求:如行政相对人不服江门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等情况。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法规处。

2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事项。

涉及诉求:如劳动合同纠纷、聘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已与海关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等。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

3涉及江门海关人员职务行为以外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的事项。

涉及诉求:如家庭、债务、邻里等纠纷问题。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

4不属于江门海关职能职责范围的事项及不符合信访相关规定的事项。包括:

1)不属于“三定”方案规定职能职责范围的;

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海关反映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处理方式: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责任部门:人事处、办公室。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针对江门海关职能职责范围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

处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1检举控告江门海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二级巡视员、二级督办和二级总监,处级及以下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行使海关职权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

处理方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对信访线索进行处置。

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责任部门:监察室。

2检举控告江门海关署管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二级巡视员、二级督办和二级总监违纪违法行为的。

处理方式:按相关条款办理,上报驻署纪检监察组。

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责任部门:监察室。

二、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做出处理和答复对答复形式没有具体规定的,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书面等形式答复。)

(一)应当由缉私局按照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

涉及诉求:涉及走私、逃避商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动植物检疫等未涉法涉诉的相关诉求

处理方式:按相关条款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责任部门:缉私局、相关主管部门。

(二)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应加盖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

1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

处理方式:按相关条款办理。

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责任部门:监察室。

2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复核、申诉、再申诉案件。

处理方式:按相关条款办理。

处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修正)、《公务员申诉规定》(中组发〔20227号)、《关于组建中央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3号)、《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人社厅发〔20156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厅发〔201917号)。

责任部门:人事处。

(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作出行政处理答复,书面答复应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赔偿。

处理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赔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六条至四十三条申请赔偿程序办理,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1号)。

责任部门:法规处。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涉税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处理方式: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

责任部门:关税处。

3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处理方式: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7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责任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或有权处理海关单位。

4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

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40号、243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40号、243号修改)。

责任部门: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5行政执法申诉。

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第九条“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

责任部门:缉私局、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6向江门海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处理方式: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

责任部门:关税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7向江门海关申请办理职责范围内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的。

处理方式: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等。

责任部门:综合业务处、关税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等。

8认为江门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告知其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处理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责任部门:法规处。

(四)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职事项。

(注:此类履职事项不能以信访处理意见书答复。书面答复应加盖业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江门海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江门海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处理方式:调查处理,两个月内答复。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责任部门:办公室。

2举报人向江门海关举报涉嫌侵权案件线索、提出依申请保护要求。

处理方式:对权利人提出依申请保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章“依申请扣留”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第四章“依申请保护程序”办理。对社会公众举报的,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第三章“案件线索举报处置”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责任部门:综合业务处。

3举报走私。

处理方式:按相关条款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责任部门:缉私局。

4涉案财物公开拍卖等处理的争议。

处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六十四条和《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2038号)等规定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2038号)等。

责任部门:财务处。

5﹒江门海关招标采购的争议、质疑及投诉。

处理方式:按《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办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财务处。

6举报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相关产品、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

处理方式:未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申请内容不完整的,引导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已提出书面申请的,按照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举报事项属于国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

责任部门: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等。

7投诉举报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商品存在相关问题、个人年度交易额度被盗用的。

处理方式:对属于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如是电话渠道投诉举报,电话指引其向相关部门反映,如是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由跨境电商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需要隶属海关调查办理的,由跨境电商业务主管部门转交有权处理隶属海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处理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

责任部门: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8反映江门海关工作人员工作差错、执法过错,要求追究责任。

处理方式:经审查后,对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处理依据:《海关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暂行规定》《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责任部门:执法过错纠正由各业务职能部门、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由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负责。

9律所受法院委托函请海关核查破产企业是否欠关税、需要申报债权等问题。

处理方式:核实办理后答复。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责任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有权处理隶属海关单位。

10﹒其他应按依法履职程序处理的事项。

处理方式:两个月内履行或答复。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

责任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有权处理隶属海关单位。

(五)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事项。

(注:此类事项应以信访程序处理。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印章送达信访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加盖信访印章的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对业务咨询、通关求助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简易程序受理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按简易程序办理或者简易办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处理方式:属于江门海关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海关单位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海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规则》、《海关信访工作制度》等。

责任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有权处理隶属海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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