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和奥利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2种,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时,可以主动通知权利人并按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货物并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也可以向海关申请保护,海关依法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模式。
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办理。
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主页,依次点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第一步,注册为系统用户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完善用户信息并提交。
第二步,录入备案申请数据。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步,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任何企业、个人或组织,只要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合法的,都可以申请。因为内销企业虽然自己不出口,但是其货物也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到海外,同时也会成为被侵权仿冒的对象。企业申请海关备案后,可以通过授权对出口销售其产品的外贸企业进行管理,有效制止侵权商品流到国外,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奠定基础。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相关材料依法审核。
权利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将根据申请实施后续处置: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的,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未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将通知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办理担保金退还手续。
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书面驳回申请。
一是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二是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情况;
2.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和作品照片、专利证书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设计还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明材料,如货物照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报关信息等;
5.货物已报关的,应提交与货物申报价格相当的担保;货物尚未报关的,应提交与海关预估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次担保金额的确不会超过人民币10万元。这一标准是有前提的——仅限于海关依职权保护而已;如果是依申请保护的话,那可就是“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总署提交保函的形式,申请截至当年年底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对于潜在被侵权风险较大的企业来说,总担保无论在担保形式、担保时间还是海关的保护力度上都会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行政责任: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进出口企业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将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信用惩戒:海关本着“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企业,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实施联合惩戒。
如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疑问咨询,可联系江门海关综合业务处,电话:0750-3263017;
如有其它海关业务问题,也可致电0750-12360,江门海关12360服务热线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