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海关关区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较大、一般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突发事件的分级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进口食品经检查发现存在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石家庄海关关区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出口贸易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形象,需立即处置的;
3.石家庄关区进出口食品被国内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经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属于重大安全问题的;
2. 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产生区域性或系统性影响,会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形象,已引起主要媒体关注或接到国外通报的;
3.需要海关总署应急指导协调、对外交涉,或统一对社会公众、媒体进行解释引导的;
4.经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 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的;
2. 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较大影响,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已引起社会公众、媒体或业界较高关注的;
3.由石家庄海关自行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海关总署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经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 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的;
2.河北省进出口食品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一定影响,在隶属关辖区内有局部影响的;
3. 在单一隶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总关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经石家庄海关各隶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事件。
1.6 突发事件响应分级
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并按照本预案1.5款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根据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由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统一指挥,石家庄海关积极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Ⅱ级响应:按照海关总署分管领导的要求,由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石家庄海关积极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3)Ⅲ级响应:由石家庄海关主要负责人负责、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
(4)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海关主要负责人负责、隶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所在海关相关应急预案,向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备。
1.7 响应调整及终止
(1)响应升级。当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启动应急响应后,视实际情况可逐级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申请,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响应。
(2)响应降级。当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石家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所对应的应急响应。
1.8 不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经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2.1组织机构
建立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总关指挥部)、各隶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专家组组成。
2.1.1 总关指挥部成员组成
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关指挥部)总指挥为关长,副总指挥为主管关领导,法规和综合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风控分局、技术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及各隶属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设立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隶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分别由各隶属海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1.3 应急处置专家组组成
石家庄海关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由食品处负责人任组长,关区进出口食品、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风险防控、企业监管、口岸查检、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各隶属海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也可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总关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石家庄海关关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与规划,传达贯彻海关总署下达的指令;负责评估判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等级,启动或终止响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或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该应急预案;指导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急处置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负责与海关总署、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海关总署应急处置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向地方政府通报相关信息。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总关指挥部的日常运转,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等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组织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2.3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落实总关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负责评估判定一般性进出口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随时向总关指挥部汇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有必要时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2.4 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职责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和评估,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决策建议,对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预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保证监测预警质量。
3.1监测
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可能的发展态势,及时与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进行沟通联系。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反馈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2预警
境内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贸易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由海关总署研判并决定发布警示通报或消费提示,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石家庄海关关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石家庄海关积极进行研判,由总关指挥部发布关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信息上报
对发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相关部门单位应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总关指挥部审核后及时上报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在向海关总署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要及时持续报送有关情况。
(1)报告时间。事发地海关经初步评估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总关指挥部审核确认需要上报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和海关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依程序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件1),按照4.2的先期处置内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
(2)报告内容。①已发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件控制情况等。②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查检时发现不合格情况,且有可能直接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按照要求要求填写《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同时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上级部门。③预警信息。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国内外媒体信息报道、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涉及的由进出口食品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经初步核实的,需要注明信息来源、危害情况、事件发展预判等,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报告程序。事发地海关在发现或接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总关指挥部批准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海关总署。发生特别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口头请示总关指挥部同意,可直接向海关总署书面报告,同时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疑似进出口食品安全恐怖事件的,通知当地反恐部门派专业人员处置。
(3)报告频次。事发地海关在初次报告后应对每阶段处置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和需求,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情况,并形成事件处置的最终总结。①初次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②阶段报告:主要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潜在威胁及影响、下一步措施等,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③最终报告:全面总结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海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海关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海关在及时向总关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事件蔓延,并开展初步调查;总关指挥部在向海关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工作,对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发现走私线索的,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4.3启动预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生后,事发地海关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报告,由总关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批准通报相关政府应急办、公安、市场、卫生、反恐等部门,以协助做好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海关总署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按照海关总署指令进行。
4.4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4.1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由总关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进出口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全省或其他地区、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事件发生原因,要立即进行核实、确认,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4)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
(5)经总关指挥部批准及时向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4.2处理措施
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确定处置方案后,总关指挥部发布相关指令(通知、警示通报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可分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涉及进口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已进入国内市场的,要跟踪调查,采取封存、抽样检测以及召回或销毁等措施;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
(2)涉及出口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的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查检,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口。
(3)涉及预警信息的,各隶属海关应根据总关指挥部下达的预警信息和实施要求,及时对相关进出口食品加强检验检疫,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经查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的监督处理。对重大预警信息,由海关总署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4.4.3行动终止条件与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经现场检测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行动的建议并报告总关指挥部,终止行动由总关指挥部发出指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涉及海关总署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海关总署指令进行。
4.5信息通报
涉及海关总署向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相关部门、机构发布的通告,由海关总署相关部门进行发布。需对外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布。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处置情况。对需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消费者公布的信息,由总关指挥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后发布。
4.6总结评估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或事发地海关应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5 行动保障
5.1技术保障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和相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立即采集相关样本并追溯留样,及时按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实施检测,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2队伍建设
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人才储备,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地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提高处置水平。
发生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迅速确保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机制到位、人力资源到位、后勤保障到位,及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落实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
6 责任与奖惩
对在石家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预案由石家庄海关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