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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二、本栏目仅受理信访申请。
若您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在业务咨询处在线咨询。
若您举报走私违规行为,可在走私举报处进行举报。
若您举报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可在廉政举报处进行举报。
若您申请行政复议,可在行政复议处获取相关信息。
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四、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请您尽量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海关单位提出信访申请,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所提信访事项有关海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请您勿向其上级机关重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六、本栏目答复为电子形式,请您确保所留电子信箱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得到答复。
七、石家庄海关信访工作机构:石家庄海关办公室;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邮编:050000;咨询投诉电话:0311-12360;信访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地点:石家庄海关信访接待室。
八、信访指南:《信访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