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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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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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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新公告的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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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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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办理流程?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二主动披露的政策变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新公告释放了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三主动披露新公告的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
新公告不再沿用54号公告中“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表述来界定主动披露适用情形,而是改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由54号公告的1类行为大幅扩展至7类行为,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
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时限要求放宽更能激发企业主动披露意愿,给予企业更为充分的自查时间,以期更有效达到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初衷,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为企业充分运用政策红利积极自查预留出更充足的窗口期。同时,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适用期限调整为两年,调整后的时限更能符合企业主动披露需求实际。
54号公告之前,针对涉税违规行为已有明确不予处罚标准,但对于企业主动披露危害后果更为轻微的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程序性违规等情事,由于没有契合的政策执行依据,反而面临行政处罚,此次新增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也增加了类似情事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新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新公告的修订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为有效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加工贸易企业业务合规压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减少后顾之忧。
相较54号公告,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此举旨在敦促企业对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自查,严肃、认真对待每次主动披露机会,避免同类违规一犯再犯。同时,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即不能是“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不再是有且仅有一次的宽大机会,已享受过主动披露红利的企业也将有动力持续开展自查,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促进主动披露制度良性健康发展。
四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1 |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 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
2 |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 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3.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
3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 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
4 |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
5 |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
6 |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 |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 所涉证单尚未使用; 2. 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
五主动披露办理流程
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海关政务服务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
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所需材料:
1. 下载并填报《主动披露报告表》
2.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 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4. 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办理地点:点击查看
二、在线办理
1.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海关政务服务链接。

2.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打开左下角“企业稽核查”链接。

3.1.进入“稽核查功能开通”模块,提交《企业同意书》,开通海关总署海关政务服务企业稽核查相关功能

3.2.进入“稽核查功能开通”模块,提交《企业同意书》,开通海关总署海关政务服务企业稽核查相关功能

4.点击“稽核查事项录入”,填写申请单,“申请项目”选择“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填写“申请海关”关区代码及其他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提交申请单后,可通过“稽核查事项查询”功能查看申请单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