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构
江门海关法规处
三、复议机构地址、电话、邮箱和办公时间
当面递交或邮寄(邮寄时请在信件上标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的收件人:江门海关法规处。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43号,邮编:529071。
电话:0750-3263072、3263157。
互联网邮箱: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四、管辖案件
以江门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江门海关所属隶属海关包括:外海海关、高沙海关、新会海关、鹤山海关、开平海关、台山海关、恩平海关、阳江海关。
五、复议范围
(一)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海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海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海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对海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七)认为海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八)认为海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九)认为海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一)申请海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海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二)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三)认为海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海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海关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服,以及纳税争议事项,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复议申请人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复议的日期。
2.海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江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以上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请随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八、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江门海关的管辖范围;
(七)海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九、通知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三)补正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十、办理流程

注:流程图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般流程,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有特殊情形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