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编码:000129207000
二、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设立、变更、延期、注销)
三、事项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办理机构:隶属海关受理,石家庄海关决定。
七、办理法定时限:仓库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八、承诺办结时限:仓库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结果名称: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三)《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二)延续申请。
1.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四)注销申请
1.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书。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 1 | 设立保税仓库_首次申请_保税仓库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2 | 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3 | 设立保税仓库_首次申请_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4 | 延续申请_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无格式要求)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5 | 变更申请_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无格式要求)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6 | 变更申请_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 7 | 注销申请_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书(无格式要求,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十二、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准予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结束后,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通过审批平台申报的由企业自行通过审批平台下载,通过线下申报的由仓库主管海关将纸质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保税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容)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变更后,直属海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变更许可决定书,通过审批平台申报的由企业自行通过审批平台下载,通过线下申报的由仓库主管海关将纸质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情况登记表》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仓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当联系企管部门办理保税仓库备案信息变更业务。仓库经营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的,仓库主管海关受理同时按《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置。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换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海关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上签注。
(四)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库存货物海关手续后向仓库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由仓库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已办结手续,无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十三、办理形式:
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不限时间,或提交主管海关业务大厅一个窗口。
十四、审查标准:
(一)申请企业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二)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有仓储业务,申请自用型仓库的企业,必须符合海关总署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定义;
(三)申请专用型保税仓库的,必须符合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定义;申请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有进口设备供应商和经营企业关于设备售后维修的协议或合同;
(四)申请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五)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六)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仓库建筑类型为储罐或筒仓的,容积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八)申请设立液体保税仓库的,容积不得低于5000立方米;
(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十)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五、通办范围:石家庄海关关区
十六、网上支付:无
十七、物流快递:无
十八、办理地点: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业务现场 石家庄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业务办理地址一览表 .docx
网上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九、办理时间:
现场办理。1月-5月、9月-12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6月-8月:周一到周五(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网上办理。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咨询电话:各隶属海关咨询电话 石家庄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业务办理地址一览表 .docx
二十一、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二、在线办理地址:点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