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控石家庄海关所辖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出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及时预警;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措施高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石家庄海关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石家庄海关应急指挥部”),总关应急指挥部下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石家庄海关口岸卫生应急办公室”)。
2.1.1 石家庄海关应急指挥部
关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关长为副总指挥,办公室、卫生处、机关党委、法综处、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教育处、口岸监管处、动植处、风险防控分局、保健中心、技术中心以及各隶属口岸海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石家庄海关口岸卫生应急办公室
石家庄海关口岸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检疫处。
2.2 工作职责
2.2.1 石家庄海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关区口岸公共卫生应急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谋划;负责组织、督导、检查全关区口岸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人员储备、设备配置的落实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和协调。
2.2.2 石家庄海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关区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政务信息报告与通报工作;
法综处: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法律和规范支持;
卫生处: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动植处:负责人兽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口岸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财务处:负责做好关区口岸公共卫生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处置所需购置物资、设备的经费安排;
科技处:负责做好关区口岸公共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及事件处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调配和调拨,信息化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
人事处:根据关区口岸公共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需要,负责做好专业人员的规划、引进和调配;
教育处:负责与卫生处做好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提升;
机关党委: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群众的稳定和宣教工作;
风险防控分局: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开展疫病防控需求布控;收集防控信息;
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时的卫生处理以及交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技术中心、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做好本单位物资储备、技术人员储备、设备配置的具体实施,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各项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应急工作需要,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2.2.3 石家庄海关口岸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关区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收集、分析有关国际传染病疫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协调组织开展针对不同情况的应急演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为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2.3 隶属口岸海关应急指挥部
各隶属口岸海关应当参照总关“应急指挥部”建立各自的应急指挥部,并报总关备案。
工作职责参照总关并结合本关工作实际制定。
3 处置实施体系
3.1应急处置技术小组
应急处置技术小组是口岸突发事件发生时成立的应急临时组织,由技术组、信息报告和宣教组、后勤保障组、现场管控小组构成,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处置实施体系由各隶属口岸海关组建。(具体组别和职责参见附件1)
3.2应急储备队伍
应急储备队伍由各隶属口岸海关组建。主要由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具有卫生检疫工作经验、参加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或参加过卫生检疫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等的人员组成(目前所在岗位不限)。
应急储备队伍人员应服从组织调配,弥补处置实施时各技术小组的人员不足。
3.3 专家协作组
专家协作组由总关组建,具体成员参见总关文件。
负责对突发事件性质、分级的判定,为制定和实施应急方案提供技术咨询,并及时进行评价,以便修正应急工作措施,并根据需要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应急意识准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不断加强对一线关员的疫情意识、应急意识的教育,提高疫情敏感度,防止疏漏。
4.2应急能力准备
4.2.1 基础设施准备
根据总署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各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实验室建设、隔离留验设施建设,以及各类设备的配置和更新。
4.2.2 人员准备
逐步增加口岸一线专业人员的配备,并对现有人员进行优化、分类和培训,通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2.3 物资贮备
总关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防护装备、药品、疫苗、器械等的储备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更新,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4.2.4 信息网络建设
各隶属口岸海关要根据海关总署和总关的有关规定及本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报告制度,明确两人(一主一辅)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信息报告工作,在口岸各相关单位建立监测哨点,扩大和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网络。
4.2.5 协作机制建设
为保持和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协同效能,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关和各隶属口岸海关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以及系统内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完善应急工作体系。
5 监测和评估
5.1 各隶属口岸海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程和标准,落实口岸检疫查验措施,加大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寄物等的检疫查验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口岸地区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监测。
5.2 各口岸要积极采用各种措施和方法加大对国际传染病疫情动态的搜集和整理,并与卫健委等部门互通有无,增强信息监测能力,加大信息贮备。
5.3 风险评估
总关及各隶属口岸海关应对通过监测和报告获得的传染病个案信息、境内外各类传染病疫情动态信息、总署“智慧卫检”系统发布的疫情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指导风险布控和口岸精准检疫。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初步判定,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6.应急处置
6.1 发现与核实
事发地隶属口岸海关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核查事件的真实性,并对事件的性质和分级进行初步判断,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按时限要求上报。
6.2预警与分级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具体内容见附件2)。
6.3 报告
事发地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严格按规定的原则、形式和程序(见附件3)进行上报,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4 应急响应
根据事发地隶属口岸海关对事件的性质和分级的初步判定,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6.4.1 口岸发生第Ⅰ、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由海关总署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应急工作,总关和隶属海关在海关总署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6.4.2 口岸发生第Ⅲ、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总关领导小组和隶属海关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应急工作,隶属海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6.4.3 对于第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关可根据情况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由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6.5 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原则性内容和程序基本相同,根据事件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的具体技术措施如采样种类、检测方法、防护级别和卫生处理等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可参见海关总署制定的技术方案和相关国家标准)。
6.5.1 建立应急处置小组
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按附件1要求建立各技术小组、信息报告和宣教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现场管控小组等,并按要求做好相应防护和准备,按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6.5.2 现场控制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明确隔离人群标准,制定隔离、留验和疏散方案(包括隔离、留验场所,宣传教育、疏散路线等),划定疫点、疫区和警戒区范围,并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协助实施现场和交通管制,并张贴警示通告。
疫情有传入传出重大危险时,可向海关总署提出关闭有关口岸的建议。
6.5.3 隔离、留验与医疗救护
技术小组首先对病人进行诊断,判定可疑病例、染疫嫌疑人。对传染病病人、可疑病人、染疫嫌疑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并对病人或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6.5.4 处理措施
6.5.4.1 对被传染病人或传染性物质污染的物品、环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等进行消毒、杀虫等卫生处理;对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进行转移、封存或销毁。
6.5.4.2 根据突发事件的传播途径或扩散方式,要及时采取关闭中央空调、通风、供水系统等措施,防止疫情等扩散。
6.5.4.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对恐怖事件进行勘查、取证。
6.5.5 流行病学调查
在职责范围内或与当地疾控机构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5.6 易感人群保护和健康宣传
事发隶属口岸海关要迅速确定易感人群,采取疫苗接种或预防用药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采用多种形式,对出入境人员及口岸工作人员,广泛开展疫病防治、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出入境和口岸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并向公众提供咨询热线电话。
7 应急终止
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处置工作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事发地海关可向上级机构申请应急终止,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级,最终由海关总署或总关组织专家评估,并确定应急终止。
7.1事件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事发现场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7.2 没有出现新一轮或连环式口岸突发卫生事件;
7.3 现场事件受害者的诊治、隔离、治疗基本结束;
7.4 传染病在病人治愈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内未有新发病人。
8 附则
8.1总关及各隶属口岸海关应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交流平台,确保信息交流的畅通。
8.2本预案由总关负责管理和更新。各隶属口岸海关应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总关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更新本预案。本预案由总关卫生检疫处负责解释。